如果该等销售和交货条款在报价或订单确认时声明适用,则该等条款应具有约束力。客户规定的任何与本通用条款相抵触的条件,只有在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有效。合同在收到我方接受订单的书面确认后即视为已签订。
我们的价格为工厂交货价。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自发票日期起30天内付清货款。
交货期应在合同签订和所有技术问题解决后立即开始。以下情况,交货时间应合理延长:
如果延迟交货是由于我方的过失造成的,并且客户因此遭受了损失,则客户有权索要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赔偿。如果可以提供替代材料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则客户无权因延迟交货而获得任何损失赔偿。每延迟一周,延迟交货的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延迟供货部分的0.5%,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延迟供货部分合同价格的5%。延迟交货的头两周无需支付任何损失赔偿金。供应商的所有延误均不赋予客户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的任何权利和索赔。
包装(如需要)将按成本价收费。
除非明确约定免费送货,否则运费由客户承担。即使已商定运费已付的交货方式,装运风险仍由客户承担。
我方在此保证,所交付的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不存在缺陷。如果交付的产品有缺陷,客户可以在自交付产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的质保期内要求对交货作出补偿或消除缺陷。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对缺陷进行消除或补偿,客户可以要求降价或取消合同。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修改或修补,或者如果客户在出现缺陷的情况下未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减轻损坏程度以给我方修补这种缺陷的可能性,则质保期将提前到期。因买方或其客户的安装人员安装不当、未遵守总目录中的装配指南或安装说明而造成的损坏不在质保和责任范围内。同样,对于无法证明其来源于不良材料、错误设计、不良工艺的缺陷或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缺陷,亦不在我方的质保和责任范围内。未提及的关于赔偿、减损、终止和撤销合同的索赔除外。根据强制性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我方不对产品上未出现的任何直接、间接、随之发生或附带的损失负责,包括商业信息丢失、利润损失、生产中断等损失
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在全额付款前归我方所有。我们有权在客户参与的情况下申请所有权保留登记。
图纸仍归我方所有。禁止全部或部分复制。除非事先获得我方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图纸。
客户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检查所提供的货物,如有任何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我方。如果客户未能这样做,货物应被视为已被接收。
双方的履约地点及管辖权应为CH-5000 Aarau。本条款在各方面均受瑞士法律管辖。
ROSTA AG
01.01.2020